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员工离职需谨慎签署制式辞职申请表

2016-08-15
     湖南姑娘张雨今年22岁,在某度假酒店做餐厅服务员,双方签订期限为2013年6月1日至2015年5月31日的劳动合同。2015年春节临近,正当张雨满心欢喜准备回湖南老家过年的时候,酒店人力专员找到她,以年后将更换新的服务团队入驻为由,要求其主动辞职,并递上一张制式辞职申请表要求其签字确认, 张雨一看辞职申请表上赫然写着“某度假酒店与张雨之间无任何未结款项”,顿时她心里就不踏实了,急忙问人力专员,“还有一个月工资没有结算清呢”。人力专员却说“放心,一分钱也不会差你们的,剩下的工资下个月打到你的工资卡”。张雨便未多想,在辞职申请表上签字了。谁知,三个月过去了,工资迟迟不到账,打电话到酒店也得不到任何回复。无奈之下,张雨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,要求该度假酒店支付离职前一个月工资。仲裁委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了张雨的仲裁申请。张雨不服仲裁裁决起诉至法院,请求度假酒店支付其离职前工资。   
     庭审中,度假酒店拿出了张雨签字的离职申请表,并主张以现金方式向张雨支付了离职前一个月工资,双方没有什么未结清的款项了。张雨对此不予认可,主张未收到度假酒店支付的现金,平时工资均以打卡方式支付,当时度假酒店承诺签字后,于离职次月支付工资,自己才签字的。
     法官经审理认为,度假酒店应就其支付张雨工资一事承担主要举证责任。现度假酒店在庭审时不能直接、准确说明已支付的现金数额,且该辞职申请表内容系该 度假酒店拟定的格式条款,同时,度假酒店未能提供任何证据予以佐证。故法院对于度假酒店已经支付张雨工资的主张难以采信,对于张雨要求度假酒店支付工资的 诉讼请求予以支持。
     法官释法: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,有责任提供证据。《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》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依法 终止、解除劳动合同的,用人单位应当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工资。第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支付周期编制工资支付表,并至少保存二年备查。综上,用人单 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与劳动者结清工资,并对已向劳动者支付工资承担举证责任。   
     法官提示: 对于劳动者来讲,填写制式辞职申请表务必谨慎小心,认真核对离职原因、欠款结算等直接关系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内容,一旦签署了对有损自己权益的制式离职 申请表就会陷入被动,面临巨大的法律风险。对于用人单位来讲,制式离职申请表的使用是一把双刃剑,一方面使用制式表格提高了用人单位人力资源工资效率,也 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规避法律风险和责任的效果,但是拟制条款过于笼统,如果不注意对具体细节相关证据的保存,将可能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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