业务范围
联系我们
何长明律师网
联 系 人:何长明
电    话:0571-88834031
手    机:13357133689
博    客:
http://blog.sina.com.cn/hezhangming

网    址:www.hcmlawyer.cn
咨询热线:18258270999
地    址:杭州市拱墅区绿地中央广场5号楼八层



友情链接:

当前位置: 首页 > 案例展示

签约经纪公司从事演艺事业 不满公司安排擅离培训基地 被判支付违约金20万元

2016-08-15
     小青签约经纪公司,变身偶像团体成员。培训中,因不满站位等原因擅离培训基地,致与公司失联。为此,公司将小青告上法庭,要求解约并赔偿违约金85万元。 对此,虹口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,解除小青与公司合约,小青支付公司违约金20万元。 【案情回放】 2012年7月,90后少女小青在网站上看到一则消息:某公司为打造一支女子偶像团体,开始招募团员。于是,小青报名参加选拔,并最终入围。入围前日,小 青与该公司签署《专属艺人合约》,约定合约有效期内公司是小青从事演艺事业的唯一经纪人。合约有效期为8年,如小青严重违反约定,即视为根本违约,需支付 违约金500万元等。 合约签署后,公司即安排小青及其他入选成员集中培训,并为她们安排了推广公演、赴台宣传交流、媒体见面会等活动。由于不满公司的站位安排及管理措施等,小 青于2013年3月突然离开培训基地。在多方联系无果的情况下,公司诉至法院,要求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合约,并要求小青支付违约金85万元。小青同意解除 合约,但请求驳回公司关于违约金的诉请。 【以案说法】 问:如何判定小青需要支付的违约金额? 答:小青仅系团体24名成员之一,虽系违约,但未与其他经纪公司另行签约,其违约程度不高、知名度亦不高,且违约行为发生在合同履行期限的前期。考虑到公 司为打造女子团体支出的资金、资源及培养演艺人员的特殊性、高投入等特点,故酌情调整违约金为20万元。 【法辞典】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》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:“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,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增加;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 的损失的,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。”
上一页假离婚时签协议,真离婚时还有效?法院:系争条款无约束力不支持诉请
下一页一次交通事故,保险公司缘何二次赔付?法院:保险公司违规操作应再次担责

版权所有:何长明(何长明律师网)   
联系电话:0571-88834031 联系人:何长明 地址:杭州市拱墅区绿地中央广场5号楼八层